第三百三十一章 法典
大金建国之初,本是适用女真族不成文的习惯法,灭辽吞宋后,大金广采隋、唐、辽、宋法制,编成《皇统制》,于熙宗皇统五年颁布。后经数次编修,于章宗泰和元年编成《泰和律令敕条格式》,其中包括以《唐律疏议》为蓝本的泰和律义80卷、律令20卷、新定敕条3卷、格式80卷。
无论《皇统制》抑或《泰和律令敕条格式》,在沿用唐宋刑制的同时,还保存了原女贞部族的极为残酷的刑罚手段,体现了浓厚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,许多不人道之处,骇人听闻。
殴妻至死,非用器刃者,不加刑。
僧尼犯奸及强盗,不论得财不得财,并处死。
……
对于金朝旧有律法,完颜康早就看不顺眼,在两年之前,他就与公孙玉长谈数日,让其酝酿编撰新法。
这次大军入京之后,公孙玉携编好的新法草稿呈与完颜康,完颜康每逢闲暇时就招来徐道胜、范俊平、欧华等文官,一同商定新法。
革新法典第一条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革新法典第二条:国家倡导言论自由,百姓不以言获罪。
革新法典第三条:本法的基本任务,是用刑罚惩处一切犯罪行为,以保卫国家安全,保护百姓生命、财产安全。
这三条原则性规定,定下了革新法典的主基调。
自秦朝商鞅变法以来,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等说法就一直存在,但在历朝历代当中,却是从未出现过处分天子犯法的实例。
对于完颜康这位新科皇帝而言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规定相当于自缚手脚。若不是徐道胜等人与完颜康相处十数年,绝不会相信这条基本原则出于完颜康的授意和坚持。
对于臣子而言,皇帝自我收束权力,自然是乐见其成的。但对于第二条,众人却是颇有意见。
范俊平提出意见:“乱世本当用重典,若不管控言论,只怕于江山社稷无益。”
完颜康并未正面回答,反而岔开话题:“我以为,华夏的思想和文化在春秋战国时,已达巅峰,自秦汉往后,不过循环反复,甚至有走下坡路的迹象。诸位怎么看?”
徐道胜以往同完颜康探讨过这个问题,完颜康认为,在中国历史上,春秋战国是思想和文化最为辉煌灿烂的时代。当是时,诸子百家彼此诘难,相互争鸣,可谓盛况空前。
据史书记载,春秋战国时期数得上名字的学派近两百家,各类著作达到四千多篇,流传较广、影响较大、较为著名的也有十家。儒家、道家、墨家作为三大主力学派,在不同时期都曾作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。
而在汉武帝推行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的政策之后,以孔孟之道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正统思想,之后千年以来,中国的思想文化再无发展。
对这等想法,徐道胜初时如何能认同,但完颜康只问了一句,就让其哑口无言起来。
“先生,四书五经,均出自何时?”
四书分别为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、《大学》、《中庸》。
《论语》与《孟子》不必赘述,本系孔孟及弟子之作。
《大学》为春秋战国时期曾子所作,提出明明德、亲民、止于至善这三项纲领和格物、致知、诚意、正心、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这八条目,向来为儒家学子所崇尚。
《中庸》为战国时子思所作,肯定“中庸”是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,认为“至诚”则达到人生的最高境界,并提出“博学之,审问之,慎思之,明辨之,笃行之”的学习过程和认识方法。到后世之时,博学、慎思、明辨、笃行这几句话都成为名校的校训。
五经之中,《周易》相传为周文王所著,《春秋》成书于孔子之前,《诗经》传为孔子编撰,《尚书》成书时间已不可考,但学者一致认为成书在孔子之前。
五经之中,唯一成书较晚的,就是《礼记》。《礼记》成于汉武帝后,主要记载先秦的礼制,体现了先秦儒家的哲学思想、教育思想、政治思想等等,其文章中亦是以追慕先贤之道为主。
四书五经乃是儒家的必读之书,亦是之后千余年科举考试的必考书目。然而这些著作,绝大部分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,唯一成书较晚的《礼记》,亦是追慕先秦思想,这些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,足以说明问题所在。
管控言论,禁锢思想,可能在短期内上对统治阶级颇为有利。但是长远而言,无疑自断脊梁,扼杀民族和国家的生机。
完颜康两世为人,对此深有体会。
徐道胜经过点拨之后,得闲时常常思虑古今得失,也深以为然。
完颜康此时抛出问题,范俊平等人呐呐不能答。徐道胜及时站了出来,阐明了开放言论的意义所在。
众人纷纷沉思起来。
原则既定,《革新法典》的细则,多是按照公孙玉编好的草案定了下来。
《革新法典》编制的部分法规,与《皇统制》和《泰和律令敕条格式》有雷同之处。比如故意杀人,当处死刑,抢劫、偷盗等罪名如何处刑,也与旧法相差不远。
除此之外,《革新法典》还创设了许多全新的罪名,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、掩饰、转移、隐瞒犯罪所得等等,让公孙玉一时也难以理解。
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后世的刑法当中,最高处刑十年。而《革新法典》中最高处刑为死刑,由此可见,完颜康这位新科皇帝,对狠抓官场风气的重视程度。
对于《革新法典》的编撰,完颜康心中早有全面打算,他招来徐道胜、范俊平等人,更多的意义在于,首先让大臣们理解并接受新法,如此才能将《革新法典》顺利推行下去。
《革新法典》对于刑罚,设置四类,分别为杖刑、罚金刑、徒刑、死刑。轻罪之人通常责以杖刑或苛以罚金。罪行稍重之人,则判处半年至十五年徒刑不等。最重的罪行,当然是处死。
对于判处徒刑之人,法典设置了减刑条款。
在国务院的规划当中,大金是要废除徭役的,徒刑之人以工代罚、并获得合格以上评级,可予以减刑。
对于重罪之人,法典之中,还设置了赦免条款。
皇帝对于死刑犯,可法外开恩,赦免其死刑,改为五到十年徒刑。但皇帝这项赦免权,并非无限使用,而是加了重重限制。
首先,全国范围内,每年被赦免的总人数,不能超过百人。
其次,皇帝赦免死刑犯,必须有合理理由。
最后,国务院、法院、监察院三家之中,如有两家不同意皇帝的赦免理由,皇帝颁发的赦免令不能通过。
除此之外,法典中还设置了自首、立功、从犯、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等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,也设置了累犯、犯上等从重、加重处罚情节。勿用多言,这都是完颜康早早灌输给公孙玉的现代法治思想。
对于重罪的设置,《革新法典》与以往有了极大不同。
北魏时期,北齐律设置了重罪十条,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,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国家打击的主要对象,并不能予以赦免。之后隋、唐、宋、金各朝律法,基本沿袭了重罪十条。
金朝刑律,定下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这十条重罪,遇赦不赦。
《革新法典》则对此有了极大改变,全面取消了重罪十条的设置,对其中部分罪名加以改变,对其中部分罪名予以删除。
恶逆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这四条罪名被删除,法典设置了犯上的处罚情节,对于殴打、谋杀父母、长辈、上官、高爵位之人,统称犯上,对于犯上之人,从重或加重处罚。
不道的罪名被取消,被故意杀人罪包含在内,内乱的罪名被取消,被强奸罪包含在内。
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依旧保留,但对于量刑的幅度,进行了调整。
大不敬的罪名被彻底取消。
大不敬之罪自汉代就被纳入刑律,指蔑视、侵犯皇帝的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言行,具体包括盗取皇帝祭礼用的物品或皇帝日常穿戴的物品,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,为皇帝制药有误,为皇帝做菜误犯食禁,为皇帝建造的车船不牢固,咒骂皇帝等等。
完颜康取消了皇帝的生杀大权中的“杀”权,自然也要限制皇帝其他种种特权。
偷盗皇帝物品、盗取伪造玺印等行为,自有其他罪名惩罚。
制药有误、做菜有误这等事在完颜康看来根本不值一谈,岂可因此定人重罪。
咒骂皇帝,在历朝历代都是取死之道。但在完颜康看来,挨几句骂又少不了一块肉。皇帝做得好,老百姓怎么会骂你,皇帝要是做不好,挨几句骂也是应该,怎么能以此定百姓之罪呢!
取消大不敬之罪,与赋予百姓言论自由,实乃相辅相成。
皇帝都能骂,还有谁骂不得!
皇帝做的不好,就得挨大臣的骂,挨百姓的骂。
官员做的不好,就得挨下级的骂,挨百姓的骂。
军官做的不好,就得挨士兵们的骂。
无论皇帝,官员,军官,干的不好就得挨骂,挨的骂多了,岂能无动于衷。
在完颜康的规划当中,只要能坚持法治,广开言路,大金往后无论是谁当家作主,又能腐朽到哪里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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